发挥电商特长 助力合作社发展
2019-11-13 15:12:00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党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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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世界农业现代化水平普遍提高,我国农业面临的竞争压力加大。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变革,有助于帮助我国有效应对国际竞争。而农产品电商平台在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变革特别是新型农民合作社培育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国际经验表明,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农民收入总额中取自地头经营环节的收入比重会逐步下降,取自农业产业链其他环节的收入比重却在逐步提高。实现这个转化的主要机制是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壮大。现代欧美、澳新农民合作社已不同于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所要求的合作社模式,一些典型的欧美农民合作社的社员,在国际贸易中与大型跨国公司没有区别。笔者对国际乳业巨头排名前10位的背景做了检索、梳理,发现其中7家具有农民合作社背景。

  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欧美国家能够长期存在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绝非偶然。首先,强大的合作社组织与政府相结合,提高了政府农业政策的效力。其次,农业的“技术经济”性质会使多数农业家庭经营的规模、发展遇到“天花板”,单个农场无法整合农业产业链、实现纵向一体化经营的程度,有必要通过合作降低市场风险,并使农村劳动力在农闲时间实现“充分就业”和“再就业”。再者,农民合作社机制会影响农业产业链中核心企业的空间布局,以形成城乡协调发展机制,这有利于疏通现代科技装备农业的渠道。有分析表明,距离城市较近的区域里,农业经营具有更高的经济效率。

  我国目前有农民专业合作社200多万家,其中大部分规模很小,局限于一个行政村内,只有极少数合作社具有跨行政区合作的规模。这种状况之下,合作社对农民分享产业链收入难以发挥大的作用。

  近年来虽然我国农业产业链的整合水平有较快提高,各类龙头企业逐渐成为构造产业链的主体,但因其与农户只建立了一般买卖关系,很难使农户分享农业产业链价值增值所产生的收入;同时龙头企业的核心业务倾向于在大中城市布局,与欧美国家的同行企业倾向于在小城市布局形成鲜明对比。这种情形也不利于中国农户通过就近兼业而分享农业产业链收入。

  据笔者对快速崛起的电商平台拼多多上一些从事经营的流通企业和农户所做的调研初步发现,农产品电商有可能成为推动我国农业经营机制变革和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力量:

  首先,农产品电商有利于加快农业产业链整合的速度。从拼多多平台看,加盟其中的流通商的成长异常迅速,其原因可能与网络信息资源充分、资金调配效率高有关;

  其次,农产品电商有利于强化农业区域分工,从而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并为农户经营规模扩大创造条件。消费需求能够通过电商平台迅速影响供应,加盟流通商的主动选择行为会促进供需衔接。

  同时,在农产品电商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大型流通商,在农产品采购中给出的价格更具有竞争性,并且在一定阈值内,加盟流通商的规模与竞争性成正比。同时,加盟流通商与规模化经营农户更容易建立稳定的价格合同,从而为规模化经营农户发展提供更好机遇。

  最后,农产品电商有可能通过大数据应用实现财务透明,降低合作的交易成本,提高各合作方信任水平。

  这些大型农产品电商所具备的特点,通常也是国外一些成熟的大型农民合作社成功的要素,因此,如果类似拼多多这样的电商企业有介入我国农业经营机制变革的积极意愿,其可供利用的资源条件是充分具备的。

  基于这些认知,短期内电商平台可以确立如下工作目标:

  第一,由“农园”扶持向合作社培育转变。近几年,我国新近出现的农产品经营电商平台在各类“农园”建设中做了很多工作,为脱贫攻坚做出了贡献。但根据一些调研来看,与电商平台对接的农产品运销服务商户拥有更好的资源为农园生产者服务。如果能把这些商户中的一部分培育成为新型农民合作社,则有利于农户更多地分享农业产业链价值。因此,国内主要农产品电商平台可以尝试在一定时间里推动跨行政区的农业合作社发展,而让平台更多地承担合作社服务商的角色。

  第二,在电商平台可开设“农民合作社频道”,并使之逐步演化为未来中国农民合作社联盟等行业共同体的工作频道。建议电商平台考虑多种因素,有计划地部署频道形式与内容。

  第三,进一步完善电商支农计划,逐步形成具有示范性的支农机制。目前电商平台会将自身的“独特资源”直接补贴给农户,没有对自己的“软资源”做经济核算。因而在支农机制中可以将电商平台拥有的“软资源”资本化,体现新电商支农的多种价值。

责编:车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