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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改嫁,保留土地承包权
2016-06-24 10:40:00

  安徽砀山县一名大学生村官问:我县周寨镇李某1991年与张某结婚,她和丈夫张某共从村集体分得4.2亩承包地。2005年3月,丈夫张某意外死亡,她和前夫的承包地一直由前夫的哥哥无偿耕种。2008年李某改嫁到相邻的玄庙镇,在玄庙镇没有分得承包地。去年下半年,周寨镇搞土地确权,她回到原来的村里,要求前夫的哥哥退回她的承包地,并要求村里将土地确权到她的名下。而前夫的哥哥则拒绝退地,并提出李某早已改嫁到邻镇,因此已故弟弟名下的承包地应该归他。无奈,李某只好到司法所申请调解。李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答: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是农村土地承包的一项重要原则。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据此,李某虽然已经改嫁,但对其承包地仍有承包经营权。因张某与李某是以一个家庭承包户承包的,李某前夫的承包地,应该由户内的李某继续承包。所以,李某和前夫的承包地应登记在李某名下,并确权归李某。

来源:大学生村官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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