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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供养人员享有土地承包权
2016-03-25 09:24:00

  山东省平度县一名大学生村官问:我在基层呆了几年了,发现在特困救助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特困群众申请救助时,部分基层干部会以其兄弟姐妹经济条件好为由拒绝,让其向兄弟姐妹求助;有的地方要求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住在敬老院等机构,如果特困供养人员不愿去,就不给他们发放生活补助费;有的特困群众甚至被取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请问,这些做法有依据吗?

  答:以上做法都是错误的。

  一、让特困群众向兄弟姐妹求助,这是没有把家庭成员间的扶养权利义务关系搞清楚。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也就是说,兄弟姐妹之间必须在满足上述条件时才产生扶养关系,否则相互之间没有扶养义务。因此,不能仅仅因为特困群众有经济条件好的兄弟姐妹,就剥夺其获得国家救助的权利。

  二、特困供养人员不去敬老院,就不给他们发放生活补助费,严重侵害了特困供养人员的选择权。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3章第19条规定:“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这个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对困难群众意愿的充分尊重,让他们能享有自由生活的空间。因此绝不能以停发补助为要挟剥夺其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

  三、有的乡村干部认为,特困群众既然已经成了特困供养对象,有吃有穿有住了,就不应再拥有土地,为此强行取消特困供养对象的承包地、宅基地,这种做法是严重错误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11条也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也就是说,农村特困群众不仅可以承包土地,还可以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耕种,以获得一定的收益提高生活水平。

来源:大学生村官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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