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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山低价承包高价转包是否有效?
2016-03-04 10:00:00

  辽宁省锦州市一名大学生村官问:我们村东边有片约20亩的荒山。1994年初,村委会将其中的4亩山地承包给村民马某。2013年3月,马某找到村委会主任,提出想扩大承包范围,将其余16亩荒山一并承包。村委会主任认为那片山地荒着也是荒着,承包出去还能有点儿收入,在征得其他4名村委会成员同意后,以每亩390元的价格将剩余的16亩全部承包给马某。马某一次性付给村委会承包费6240元,并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

  去年初,马某以56万元的价格将其承包的荒山转让给了村外人宋某用于建山鸡、山兔饲养场。村民们得知马某获得了高额转让费,便找到乡政府反映情况,要求认定马某的转包行为无效。然而得到的答复是:无论是承包耕地还是荒山,承包人有自主转让权。可村民们却认为,村委会当初把荒山发包给马某时,仅收取6000多元的承包费,而马某一转手就获利56万元,损害了全体村民的利益。那么,村民们的说法对吗?他们能否主张权益呢?

  答:上述案例中,村民们“见钱眼红”的想法确有不当,但马某转让荒山的行为也的确因剥夺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承包权”而无效。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无论是村委会发包,还是村民承包后转包他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如果剥夺了这种法定的“优先权”,则因程序违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马某在转包荒山前应首先征询本村村民意见,如果在同等条件下无人承包,才可以转包给村外人。

  另外,如果当初村委会在发包荒山给马某时,未制定发包方案、未予公示,或者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或者未经上级政府批准,同样因违反法定程序而无效。

  据此,村民可诉请政府调解解决,若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可申请仲裁或直接起诉维权。

来源:大学生村官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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